滁州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手中购得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等医疗废物20.85吨,粉碎成塑料颗粒对外销售,清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清流河内。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决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在滁州市琅琊区某处经营废品收购站。自2016年以来,为谋取高额利润,余某伙同他人在无危险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医用注射器、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等医疗废物,并使用粉碎机将上述收购来的医疗废物粉碎成塑料颗粒,后抽取地下水进行清洗,清洗塑料颗粒的污水则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内。清洗后的塑料颗粒由余某联系对外进行销售。
2018年5月16日、5月31日,侦查机关在余某处共查获医用输液瓶、医用导尿壶、医用针头、医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合计20.85吨。经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琅琊分局鉴定,上述医疗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琅琊分局将上述查处的医疗废物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并确定该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该公司的报价为处置费单价5400元/吨,运输费单价100元/吨,处置费用共计114675元。
法院认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余某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污染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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